工会在劳动争议发生时的协调作用
发布时间:2010-07-23 14: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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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往往是双方利益激烈冲突的时候,为协调及解决纠纷,工会作为职工组织,有权利有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1.工会帮助和支持劳动者仲裁和诉讼。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工会可以直接代表劳动者解决因集体合同引发的争议。 2.工会组织为困难职工(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援助办法》(2008年8月11日起生效),工会组织(这里指的是企业上级工会,包括市总工会、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应免费为有困难的职工、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援助范围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等等。 2008年4月,深圳市总工会积极开展社会化维权工作,在社会上公开招聘了七家律师事务所,免费为工会会员及劳动者提供在集体劳动合同签订、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等方面的法律帮助。深圳市总工会的做法,体现了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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