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签订
发布时间:2010-07-23 17: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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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合同。一般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岗位如清洁工、搬运工等。 非全日制用工,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其所签订的也是劳动合同性质的合同。所以,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一般而言,家政服务中的钟点工、小时工等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一)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即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签订书面合同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一些特殊规定 1.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2.设定了最高工时,规定劳动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 3.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4.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用人单位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全部社会保险。 6.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在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适合于季节性或者生产和经营不连续不稳定的用人单位使用,但是,用人单位难以对工人进行有效管理,工作稳定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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