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下支付
发布时间:2010-07-23 17: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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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情形 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2)当选代表或者委员出席区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3)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或者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在停产、停业期间,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非因劳动者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劳动者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1.停工1个月以内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的80%支付; 2.停工超过1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支付。 因劳动者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劳动者停工期间的工资,但经认定属于工伤的除外。 (三)劳动者人身自由被限制的工资支付情形 1.劳动者被判处管制或者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劳动关系未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 2.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 (四)用人单位破产、清算时工资的支付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行清算时,清算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优先支付欠付的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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