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劳动报酬纠纷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10-07-23 17: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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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改包月薪的实践操作。 在许多用人单位,劳动者每月实际延长工作时间都有可能超过法定工作时间36小时以上,此时,即使约定月薪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也会存在被追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在实践操作中,最好实行标准工时、标准工资制,对于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皆依法支付劳动报酬,这样就能减少工资支付方面的法律风险。 2.向劳动者发出拒绝支付额外金额的书面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1)项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拒绝支付实发工资以外的劳动报酬的书面通知,而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内未申请劳动仲裁,也无其他法定事由的,则其请求就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3.合法整改劳动者的薪酬体系、工资构成。 《深圳市劳动者工资支付条例》第18条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是“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该条例第4条规定,支付周期超过1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不属于标准工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合理整改劳动者的薪酬体系、工资结构,在保障用人单位劳动者利益的前提下,合法、适度地确定标准工资的具体数额。 因此,标准工资的内容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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