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
发布时间:2010-07-24 1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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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本单位工资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培训费用,用于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在此笔培训费用以外,用人单位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和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一、服务期定义 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与获得特殊待遇的劳动者以合同形式约定的劳动者应当履行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限。这里的特殊待遇是指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企业出资培训员工,与员工约定服务期,这对企业和员工来讲,其实都是公平的。如果企业不出资培训员工,却要求员工支付服务期的违约金,就是不公平的。企业专门出几万元、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派员工到一个特定的环境里接受专项培训,员工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迅速提高了自己的劳动技能和水平,这种提高就是由企业的投资形成的,如果员工培训完成回到企业就马上离职,企业投资很大却没有任何回报,这对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劳动合同法》规定,凡是企业出资培训的员工,可以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如果在服务期内,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企业就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1.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的差异与联系。 劳动合同期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劳动合同期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无需用人单位履行特别的义务即可约定,而服务期必须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履行了特别义务,才能约定。 服务期是针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约定的,法律没有对服务期的年限做出具体规定,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与劳动合同期相同、可以长于劳动合同期,也可以短于劳动合同期。 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时,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服务期满。对于用人单位一方,可以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也可以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免除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终止劳动合同。另外,在服务期协议继续履行期间,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对于劳动者一方,可以应用人单位的要求,继续履行服务期,续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服务期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服务期内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服务期设立的条件 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对服务期的设立、服务期待遇、违约金均给予从严规定。按法律上规定,不是所有的员工培训,都可以约定服务期的,用人单位如果不是用专项培训费用为劳动者提供培训的,不能给劳动者设定服务期。企业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或者是在岗培训,企业就不能设定服务期。 设立服务期,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数额较大的专项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使用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经费,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除此之外,用人单位提供数额较大的专项培训费用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培训; 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是服务期协议存在的唯一条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培训、内部培训等非专业技术培训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用人单位不得以提供住房、汽车、户口等特殊待遇为由约定服务期。 三、服务期协议内容 服务期协议主要包括的内容为: 1.培训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参加专项培训的劳动者两方。 2.培训的内容。用人单位应详细约定提供培训期限、培训时间、培训地点、专项培训内容等。 3.培训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支出的培训成本,用人单位应当在服务期协议中明确专项培训费的构成。 4.服务期限。双方可以协商约定,但是应该以合理、公平为原则。如有的用人单位仅提供了3个月培训,却要求劳动者服务10年,这样的约定就会显失公平。即使约定了,其效力也是有争议的。 5.违约责任。主要是劳动者未履行服务期的惩罚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此外,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还可以就违约行为、服务期协议的变更、终止、培训内容的保密等事项进行约定。 四、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处理和后果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服务期协议依法约定违约金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服务期未开始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这里法律限制了用人单位设定违约金的数额。 另一种是服务期已开始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部分违约金的计算,应是扣除已履行年限的培训费用后的余额。 同时,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在致浙江省劳动厅的《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中指出,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举个例子:孙某,在某企业工作。该企业把他派到国外,进行了3个月的培训,为此一共花了5万元人民币。3个月后,培训结束,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孙某有一个5年的服务期。结果孙某工作刚到3年的时候,就提出辞职离开了,这时企业要孙某支付违约金。那么孙某应该支付多少呢?答案是2万元人民币。企业为孙某花了5万元,那么违约金的设置最多就不能超过5万元。孙某接受培训回来以后,已经履行了3年的服务期,那么在他离开的时候,企业让他支付违约金,要把这3年的服务期所应分摊的部分给扣除掉,余下的部分,就是2万元。也就是说,企业可以让孙某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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