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
发布时间:2010-07-24 16: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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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业限制的定义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业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延续到了劳动合同终结后。 二、适用人员、范围、地域与期限 (一)竞业限制适用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我国《公司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的高管、董事、监事、部门经理、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人员往往很容易接触、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这些人员应负有保密义务乃至受到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竞业限制范围 竞业限制的范围是指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三)竞业限制的地域 竞业限制的地域是指竞业限制的区域,即对竞业限制范围的区域限制,包括某地区(县)、某城市或几个城市、某省或几个省份、全国和国外。 (四)竞业限制的期限 竞业限制的期限是指不得从事竞业限制行为的起止时间。《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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