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患病、非因工伤亡待遇
发布时间:2010-07-24 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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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生产发展的最基本要素,也是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承担者。因此,我国不但注重对工伤劳动者的保护和救助,同时对非因工伤亡、患病的劳动者,也在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的待遇。 一、劳动者患病、非因工伤亡待遇的法律依据 1951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首次对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及死亡所应享受的待遇,作出了明确的、系统的规定,至今仍未失效。此后,劳动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就相关问题也陆续作出了一些规定,制定了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上述法规、规章,构成了劳动者享受患病或者非因工伤亡待遇的法律依据。劳动者可以根据本地方的立法情况,具体选择应当适用的法规、规章。 二、劳动者患病、非因工伤亡的界定 我们在此所称的“患病”,是指不属于职业病,不能纳入《职业病防治法》规范的一切患病情形。目前,我国能够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是法定职业病,即列入法定职业病目录的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业病的种类,在我国也是个逐渐扩大的过程。因为职业病的范围与国力有关,也与职业病管理有关,能否准确清晰地加以认定,还涉及科技发展水平。因此,随着法定职业病种类的增加,一般患病的情形呈现缩小的趋势。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 没有采取定义方法,而是采取列举的方式,界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同时对于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以排除的方式作出了规定。因此,凡是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伤亡情形,均可视为非因工伤亡。但是,我们在此所论及的患病、非因工伤亡,仅限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伤亡的情形。 三、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的赔偿、补偿范围和标准 原国家劳动部于1994年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时,用人单位依法应当给予其医疗期,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支付相应的待遇。上述《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根据该《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如果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程序为1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原劳动部于1994年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目前,我国中央政府部门在全部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正在或者已经建立完善了医疗保险制度,因此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还可以依据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劳动者非因工死亡的赔偿、补偿范围和标准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获得相当于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数额的丧葬费,同时可以从劳动保险基金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到12个月。由于该条例无论是在表述方式、还是具体内容方面,都已经与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不相符合,而在国家层面上,目前尚未出台与此相关的新规定,因此,全国许多地方已经在地方法规或者地方规章中,就此作出了适用于本地方的规定。比如,广东省劳动厅发布了《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待遇暂行规定》,该规定的第10条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丧葬补助费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3个月;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按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6个月;一次性抚恤金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在职职工计发6个月,离退休人员计发3个月。上述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深圳市则自1999年起,将职工非因工死亡纳入了养老保险的支付范围。《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41条规定:在本市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上述待遇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由上所述可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伤亡虽然与用人单位没有直接关系,但用人单位还是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样的法律规定,提高了社会劳动保障水平,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应当得到切实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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