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争议处理
发布时间:2010-07-24 17: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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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争议处理是为解决劳动者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生的工伤认定纠纷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工伤待遇法律纠纷而规定的争议解决途径,前者适用行政法律纠纷解决程序,后者适用劳动争议法律纠纷解决程序。 一、工伤法律争议的类型 因工伤而引起的法律争议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工伤认定法律纠纷,即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二是工伤待遇法律纠纷,即已被确定为工伤的职工,其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工伤待遇数额,或者用人单位所愿意支付的工伤待遇数额存在异议,从而引起的法律纠纷。 二、工伤认定法律纠纷的解决途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包括受理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的基础之上,依职权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决定的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因此,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如果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送达的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请行政复议。若是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自签收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工伤认定法律纠纷中,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在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也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负有证明其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举证义务。若是用人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则用人单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行政诉讼一审原告的诉讼地位,而劳动者一方则列为第三人。若是工伤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则其与用人单位的诉讼地位刚好对调过来。第三人在诉讼中,有可能支持原告的观点,也有可能是支持被告的观点。 三、工伤待遇法律纠纷的解决途径 工伤待遇法律纠纷因被追诉的对象不同,可区分为两种不同的法律争议类型,即工伤待遇行政法律争议和工伤待遇《劳动法》律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52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不能接受用人单位所愿意支付的工伤待遇金额,或者用人单位根本就不愿意支付工伤待遇时,双方所产生的法律争议属于《劳动法》律争议。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未经过劳动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劳动仲裁裁决书,任何一方不服,均可以依据该仲裁裁决书,以对方为被诉对象,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不服劳动仲裁而向法院起诉是有时限限制的,即在签收劳动仲裁裁决书15日之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期限,法院不再受理。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因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工伤待遇标准及数额,而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产生的法律争议,属于行政法律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时,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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