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
发布时间:2010-07-24 17: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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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即案件的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1.受理。 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是: (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起诉的,可以直接委托代理人起诉,其他人未经委托无权起诉。 (2)必须属于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书或决定不服,只能将对方作为被告起诉,不得将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4)起诉的时间,必须是劳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否则不予受理。 劳动者对所有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除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起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劳动争议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规则是:在级别管辖上,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地域管辖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向作出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立案。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或申请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审理,诉讼程序开始。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当事人起诉的7日内立案,自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的次日计算。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起诉书的送达与答辩。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原告和被告及其他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另外,对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4.调解与审判。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应先行调解,;调解坚持自愿的原则,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调解的,不能强迫进行调解。同时,调解还须合法,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 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在法庭上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过程。其主要任务在于围绕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进行,查明案件事实, 审查、核实证据,分清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合法的劳动权益,制裁违法行为。开庭审理是劳动争议诉讼中一个最基本、最主要的阶段,对于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以及劳动争议案件的正确处理都有积极意义。 将判决书发送当事人;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应立即将判决书发给当事人。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判决,并告之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5.二审程序。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对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并立案后,二审程序开始。 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6.执行程序。 判决或调解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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