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的执行
发布时间:2010-07-24 17: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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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执行本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后,先予执行是为了解决一部分劳动者由于生活或生产的迫切需要,必须在裁决之前采取措施,以解燃眉之急。例如,申请人因高度危险作业遭受工伤,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急需住院治疗,申请人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与负有承担医疗费用义务的被申请人不能协商解决,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按照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仲裁申请从立案到结束这一段时间,如果不先予执行,必然使申请人的治疗耽误时间,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在这样的案件中,如果不先予执行,等仲裁庭作出生效裁决后再由义务人履行义务,就会使权利人不能得到及时治疗。仲裁庭或法院裁决先予执行可以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 二、先予执行的条件 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指该案件的事实十分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是非责任显而易见。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指申请人依靠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维持正常生活,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则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一般的先予执行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但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劳动者生活一般面临暂时性的困难,这时候再让劳动者提供担保无异于雪上加霜,考虑到实际情况,《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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