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0-07-24 18: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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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但如果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违法用工或违法管理,情节严重或导致发生安全生产等事故的,用人单位除须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外,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1.重大责任事故; 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 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刑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 刑法第244条第2款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强迫职工劳动; 刑法第24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规定,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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