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0-07-24 18: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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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如下情形: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劳动合同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况。发生上述情况时,为了使劳动合同能够得到继续履行,必须根据变化后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协商,直到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存续的必要,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只有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的; (10)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11)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欲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3.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合同解除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须按约定每月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符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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