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员工的管理
发布时间:2010-08-01 11: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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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员工,顾名思义,是与本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工作地点不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者。由于各地劳动法规规定不一,用人单位与异地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本地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不完全相同,同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在不同地区进行仲裁和诉讼,都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异地劳动者关系管理问题已成为难点问题,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也呈逐年上升之势。 一、异地员工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毫无疑问,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自身发展的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指令而身处非单位所在地工作,劳动关系的确定仍然是由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决定。 二、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各地区对社会保险费缴交的标准的规定不尽相同,因此,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在本地或异地购买社会保险及劳动者所享受的社保服务也可能不一样。 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购买社保,对于劳动者实际的工作和生活可能带来不小的麻烦,比如公司在广州,而劳动者长驻深圳,虽然劳动者有医疗保险,但是广州的医保卡在深圳根本没有办法使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每月都交纳了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但并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社保服务。可是如果由用人单位专程在用工所在地购买,又涉及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行政方面的成本和财务制度方面的一些障碍,确实也让公司人事管理者头痛不已。 现在有一种做法是由劳动者实际工作所在地的专门的劳务管理公司来负责劳动者社会保险这部分的管理。这对于异地用工点分散,用工人数也很少的用人单位,是一种不错的管理模式的选择。但是要注意的就是用人单位一定要提前预估到用工的风险,在与劳务管理公司签订合同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处理事务的时间期限等约定得明确、具体,避免问题发生时,出现互相扯皮的现象甚至无人负责的局面,或者因办事效率的低下损害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实际权益。 从现实和法律的角度来考虑,与当地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用工协议,对于保障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是较为理想的选择。 三、劳动争议的管辖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选择,既涉及到当事人仲裁的便利问题,也可能对仲裁结果和执行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当劳动争议发生时,仲裁地的选择往往成为当事人双方争夺的焦点。《用人单位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29号)针对此情况进一步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由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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