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提出方式
发布时间:2010-08-04 20: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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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和实现有两种途径:一是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二是受害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先行程序要求赔偿请求人在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时必须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这种情形通常适用于争议双方对行政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没有争议以及该行政侵权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或者已被撤销、变更的情形。
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是指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要求,其特点是将确认行政行为的违法与要求行政赔偿两项或多项请求一并提出,并要求合并处理。在这种情形下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通常应先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子以确认,然后才能以此确认结果为依据决定是否给予行政赔偿。
无论是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还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国家赔偿法》均确认赔偿请求人可以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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