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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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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实习律师违纪违规惩戒处分办法
(2009年6月29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宗旨、依据】为维护良好的实习秩序,积极规范深圳市实习律师的实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惩戒处分机构、效力】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对实习律师的违纪违规行为实施惩戒处分的专门机构。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对实习律师做出的惩戒处分决定,对实习律师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惩戒处分原则】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实施的惩戒处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坚持客观、公正以及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回避、听证制度。
第四条【工作部门】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对实习律师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审议、听证等工作。
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会员部(以下简称“律协会员部”)协助
管委会并负责实习律师违纪违规惩戒处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工作监督】管委会对实习律师的违纪违规处分工作,应接受律协理事会、监事会以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惩戒处分措施
第六条【惩戒处分种类】管委会根据实习律师的违纪违规情节,对实习律师实施以下惩戒处分:
(一)警告;
(二)责令改正;
(三)训诫;
(四)通报批评;
(五)公开谴责;
(六)延长实习;
(七)停止实习;
(八)实习无效。
其中,延长实习期限的时间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凡被宣告实习无效的实习律师,在宣告实习无效决定做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行申请实习;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惩戒处分可单独实施也可与其他惩戒处分合并实施;凡被给予延长实习、停止实习、实习无效处分的实习律师,应重新参加实习培训和实习考核。
如果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对实习律师的违纪违规行为涉嫌协助、指导、指使、诱使、默许、鼓励等情形的,由管委会移交市律协律师纪律与惩裁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业惩戒。
第三章 惩戒处分行为
第七条【惩戒处分行为】实习律师有下列行为的,适用本办法予以惩戒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二)违反《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实习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三)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实习培训或实习考核考勤制度的;
(五)因不具备资格而连续多次(三次及以上)提出实习申请,干扰律协会员部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发表不适当的言论,有损律师行业形象及声誉的;
(七)在律师事务所进行虚假实习的;
(八)其他虽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明文规定,但其行为与律师行业的专业精神和执业要求明显不相称,或者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影响律师行业形象和荣誉的。
前款第(七)项所称的虚假实习,是指实习律师仅在具备接收实习律师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挂名,其本人并没有真正在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辅助性律师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以及指导律师并没有实际履行其实习管理和指导责任。
第八条【从重处分行为】实习律师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从重惩戒处分:
(一)拒不接受管委会或工作小组的检查、监督,不配合对其进行查处的;
(二)拒不执行管委会做出的惩戒处分决定的;
(三)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损害律师行业形象和声誉的;
(四)对投诉人或检举揭发人、证人、管委会委员或工作小组成员以及律协会员部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五)曾因违法、违纪受过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六)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或隐匿证据材料、提供伪证、阻挠调查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从轻或减轻处分行为】违规实习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从轻或减轻惩戒处分:
(一)积极配合管委会或工作小组的处理工作,并主动承认错误的;
(二)初次违规且情节显著轻微、影响不大、悔改积极的;
(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发生的。
第四章 回 避
第十条【回避人员】负责查处实习律师违纪违规的委员(下称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投诉人和实习律师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与本案投诉人或涉嫌违纪的会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违纪案件的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与本案涉嫌违纪的会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一条【回避决定】委员的回避由管委会考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考管办”)分管委员决定。
管委会对提出回避的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的决定,并记录在案。
第五章 违纪违规查处
第十二条【查处方式】管委会对实习律师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方式有:
(一)主动查处;
(二)根据投诉或检举揭发所反映的情况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受理】律协会员部对于投诉或检举揭发实习律师违纪违规的案件,应当填写投诉登记表,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在决定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或检举揭发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四条【查处决定通知】管委会决定受理的投诉或检举揭发案件或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决定主动查处的案件,应当在查处决定做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或被检举揭发的实习律师发出书面通知,并要求其在十日内做出书面陈述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陈述权的放弃】被决定查处的实习律师在通知期限内不行使陈述权的,视为放弃权利,实习律师应自行承担因放弃陈述权所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
第十六条【轻微案件查处】对于实习律师违纪违规事实比较清楚,违纪违规情节比较轻微的案件,律协会员部受理后经报管委会分管委员批准,可移交实习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查处,律师事务所应在十五日内进行完成查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书面上报管委会。
实习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未按期办结或考管办分管委员不同意由律师事务所处理的案件,由工作小组进行查处。
第六章 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调查取证】律协会员部工作人员协助工作小组成员对实习律师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调查人数】调查取证时,应有两名调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函。
第十九条【调查笔录】调查人员询问被调查人、证人、投诉人、检举揭发人(以下统称被询问人)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若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询问人应在调查笔录上备注说明;被询问人在调查笔录上拒绝签名或盖章的,不影响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条【调查报告】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写出调查报告报承办该案的工作小组讨论。
第七章 审 议
第二十一条【审议形式】工作小组对实习律师违纪违规案件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审议可通过会议或书面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审议期限】 工作小组收到调查报告后,在三十日内完成对实习律师违纪违规案件的审议。
第二十三条【审议处理】工作小组审议案件采取合议处理的方式,工作小组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处理意见及建议,报考管办分管委员核准。
第八章 听 证
第二十四条【听证权利】管委会在对实习律师作出延长实习、停止实习、实习无效的惩戒处分决定前,应告知实习律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申请听证】实习律师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考管委发出的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委会提出申请。
管委会收到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小组进行听证。听证工作小组由三至五名小组成员组成。管委会在举行听证三天前向当事实习律师送达听证通知书,告知其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组成人员名单以及申请回避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
第二十六条【延期听证】实习律师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如果实习律师确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书面申请,可以延期一次;实习律师未经书面申请延期而不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管委会作出的惩戒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听证笔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听证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听证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听证记录员应当在笔录注明;听证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不影响听证报告的做出。
第二十八条【听证报告】听证结束后,听证工作小组应出具听证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一起呈报考管办。
第九章 惩戒处分决定
第二十九条【处分的通过】管委会对实习律师作出的警告、责令改正、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惩戒处分决定,由考管办分管委员决定通过。
管委会对违纪违规实习律师作出延长实习、停止实习、实习无效的惩戒处分决定,应当由考管办集体讨论决定,并经考管办过半数委员表决同意通过。
第三十条【处分的公示】惩戒处分决定通过后,管委会应当制作惩戒处分决定书。
惩戒处分决定书经考管办分管委员签发后,在十个工作日内送达给当事实习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并在市律协网站上公示。
第三十一条【处分的送达】惩戒处分决定书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如果受送达的实习律师拒收时,由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后,交由受送达人所在律师事务所代为签收,代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惩戒处分决定书按照受送达人住所地或登记通讯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寄回执单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二条【处分的执行】实习律师的惩戒处分决定生效后,由律协会员部负责执行。
实习律师惩戒处分的执行情况,在必要时,可以在市律协网站、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示或披露。
第三十三条【处分的备案】对实习律师的惩戒处分生效后,管委会按规定将对实习律师的处分结果,报市司法局和省律协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解释】本办法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施行】本办法自深圳市律师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