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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起诉父亲要抚养费,国晖律师介入法院调解解决
发布时间:2021-05-13 15: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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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婚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叶某某,男,2010年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xx房。
       法定代理人,杨某,女,1971年生,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房。
       被告叶某, 男,1968年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房。
       原告诉称:原告系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的婚生子,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2014年7月31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原告由法定代理人抚养,被告谎称失业状态,拒绝支付抚养费。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抚养费,截止原告起诉前,被告应支付原告抚养费共201000元。因原告现就读小学三年级,生活和学习等各项费用都大幅增加,再加上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等因素,若继续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原告法定代理人仅凭一人工资远不够原告生活和学习。即使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也从未支付抚养费,亦未承担原告生活所需的各类物品。多年来原告由外公外婆及法定代理人一同照顾,目前老人已年事已高且病痛不断,外公已于2019年9月不幸去世,外婆因脑梗也已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原告法定代理人负担更为沉重。为了原告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条件,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 法判令: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2014年7月至2020年1月抚养费每月3000元整,合计201000元整。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2020年1月起抚养费4500元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1、原告母亲和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真实有效,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男方不需要支付抚养费;2、原告母亲在被告最困难的时期带着原告离开被告,目前又代理原告索要高额抚养费,违背了离婚协议的约定;3、原告母亲陈述“被告拒绝支付抚养费”与事实不符;4、根据司法实践,被告不需要支付原告起诉前的抚养费;5、被告目前自身经济条件不好,无法原告请求的抚养费4500元每月。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需要支付起诉前的抚养费?后续抚养费具体为多少?
      处理结果
       2020年6月30日,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叶宇自2020年1月起,每月15日前向原告叶某某支付抚养费2300元,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本调解协议生效前拖欠的抚养费12650元(按5个半月计算),被告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抚养费支付至原告法定代理人杨某名下指定账号:户名杨某,开户行xx银行深圳分行,账号60138220 xxxx xxxx xxx。
       二、原告叶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叶某某承担。保全费15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被抚养人生活费纠纷。原告起诉被告按离婚协议上的约定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被告委托国晖律师进行应诉。国晖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即收集的理了相关证据材料,与原告积极协商。最后双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福田区人民法院主张调解下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MS0739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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