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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以守孝为由分居,妻子提出离婚
发布时间:2012-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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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女士和向先生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因女士与先生子女之间有矛盾,影响了他们之间的夫妻感情,从2002年其双方开始分居。20063月,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庭上,先生也承认双方已分居多年,但他提出,因为父亲去世,根据风俗习惯,他要为父亲守孝三年,在20066月期满前,不同意离婚。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女士和向先生长期分居,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先生称为父亲守孝期间不能离婚,没有法律依据,且该风俗并非公序良俗,对该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支持姚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分析】

《婚姻法》第32条明确将分居2年的时间作为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主要考虑夫妻感情不和,在较长的时间内不共同生活,不尽夫妻义务,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夫妻感情却是已经破裂,无法挽回。

本案中,虽然先生单方面解释为“守孝”而分居,依据显然不足。因两人均系再婚,婚前感情基础不好,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一方已不愿共同生活,而且事实上也已经3年没有共同生活,即使先生不同意离婚,根据法律规定亦可判决离婚。

【律师提示】

法律中所谓的分居2年,有着严格的要求:1.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2.分居原因是由于感情破裂导致;3.分居期间为连续计算超过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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