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女,1964年7月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男,1971年2月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责人,余某,住北京市朝阳区。
第三人庞某某,女,1972年10月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原告诉称:2020年6月1日16时36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处,被告付某某驾驶【京QE****】小型客车由西向南右拐弯,遇原告王某某骑车牌号为京临******号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原告车前部位与被告的车左侧接触,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XX中队认定,认定原告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北京市XX医院救治,经医疗机构诊断:事故造成原告腰椎骨折L2等伤,为治疗所受伤害,原告自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6月16日在北京市XX医院住院14天,期间行“腰2锥体骨折经皮椎弓根钉内固定术”,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避免劳累,3个月内腰部支具保护下地适当活动;2.3-6个月内避免腰部过重负重;3.到内分泌科就诊,检测血糖,每个月来医院复查一次,不适随诊。202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1月17日在北京市XX医院住院3天,期间行“椎骨内固定取出术”。出院医嘱:1.休息1个月,1月后门诊复查,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继续陪护;2.加强营养均衡,控制体重,进行呼叫功能训练,日光浴,正确体疗,多饮水;3.系统治疗内外科疾病,系统抗骨质舒松性治疗、防治全身骨关节疾病,防治再次骨折;4.佩戴胸腰部支具下地活动,避免摔倒;5.建议病人密切随诊,定期骨科门诊复诊等。原告自付医疗费4777.27元、复印病历费22元。
2023年1月31日北京XX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等级为10级,综合赔偿指数为10%。
【京QE****】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因交通事故原告损失医疗费494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24000元、残疾赔偿金161943.83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7113.83元,)、鉴定费2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2000元、财产损失600元,共计213435.33元。
就损害赔偿原告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494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24000元、残疾赔偿金161943.83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7113.83元)、鉴定费2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2000元、财产损失600元,共计213435.33元,分责后要求被告赔偿原告148450.60元。
以上损失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仍有不足的,由被告付某某承担。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付某某未答辩,第三人未答辩。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答辩意见:
一、涉事车辆在答辩人处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内100万元。
二、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已赔付医疗费1620.65元,并签订了一次性了结此案的赔偿、互不相找的协议。故对原告本次诉求不再同意赔偿。
庭审中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参与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协议》是在事故发生后21天签订,原告因交通事故该协议显示公正,原告签订协议时身体诊断为腰2锥体骨折,腰椎骨折L2等伤,为治疗原告住院2次,第一次住院期间行“腰2锥体骨折经皮椎弓根钉内固定术”,共住院14天。第二次住院3天,期间行“椎骨内固定取出术”,扣除被告保险公司按协议支付的1620.65元,原告损失医疗费494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
二.原告因伤住院治疗及出院后需要人陪护,由原告爱人陪护,其无固定工作,每月收入6000元,原告住院及出院后共需护理120天,按200元/天计算,原告损失护理费24000元。
三.原告病情恢复后经北京XX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等级为10级,综合赔偿指数为10%,故原告损失伤残赔偿金154830元,另原告事故时需抚养的人为原告母亲,事故时90岁,育有三个子女,其被抚养人生活费为7113.83元。
四.原告身体诊断为腰2锥体骨折构成十级伤残,需补充营养,故原告损失营养费6000元,因伤致残造成原告严重的精神伤害,故被告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五.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交通损失2000元。另原告还造成财产损失600元。
六.上述损失共共计213435.33元,分责后要求被告赔偿原告148450.60元。
【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原告的损失共是多少?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38804.54元。
二、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鉴定费675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原告方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不清楚交通事故的赔偿程序及赔偿项目,导致在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急需治疗的情况下,事故发生后的21天即与被告签订了赔偿协议,以被告保险公司在原告伤情为腰2锥体骨折仅赔偿原告1620.65元了结案件,严重违法公平原则,原因伤致残十级。原告起诉经法院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医疗费491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护理费720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161945.8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250元,分责后法院判决原告共得赔偿款139479.54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相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JHJT0145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