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投保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法官可判令保险人
在责任范围内直接给付第三人
【案情简介】
甘某起诉邓某某、张某某、某吸塑厂、香港某公司及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五被告连带赔偿甘某某财产损失91743元;2、五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邓某某、张某某、某吸塑厂、香港某公司均辩称,1、事故发生后,被告积极配合交警部门与原告甘某协商,但由于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且甘某拒不让交警部门拖车,并私自将被告车辆移至他出,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2、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不符,我方只认可太保深圳分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两小时内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所得出的数额。
被告太保深圳分公司辩称,1、肇事车辆在本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为商业保险,本公司不应列为本案被告;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规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于2006年7月1日实施,故只有在2006年7月1日以后根据该条例购买的强制保险,受害人直接行使对公司的请求权才有法律依据;3、本案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应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来处理。
【争议焦点】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公司在一审作为被告是否适格?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本案事故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即某吸塑厂向被告太保深圳分公司购买事故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案事故发生时,在责任期限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太保深圳分公司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责任人应支付的赔偿款19978.5元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太保深圳分公司应直接赔偿给甘某。被告太保深圳分公司辩称与投保人产生的是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原告与其他被告是因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在同一案件中进行审理,不能要求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且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理赔;本院认为该答辩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及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该答辩理由不予采纳。
作出判决如下:
一、确认甘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19978.5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甘某某人民币19978.5元;
三、被告邓某某、张某某、某吸塑厂、香港某公司对于太保深圳分公司被本判决所确定的赔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
二、积极落实《道交法》精神,实行强制三者险制度。……(2004年)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待《条例》正式出台后,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统一在全国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订)
第五十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此,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应作为民事责任主体,即受害者可以在起诉致害人的同时,在同一案件中起诉保险公司,故本案保险公司的主体资格是适格的。
(本案例根据囯晖所(2007)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