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某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国晖律师代理当事人:被告深圳AA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2021年10月26日,原告与AA公司签订《大理石采购合同》,约定AA公司向原告采购大理石,交货地点为东莞市,货款支付方式为全部货物供应结算完成后10天内付清全款,逾期付款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称已按约供货。
2021年11月25日,因案涉工地实际中标方为广东B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B公司”),原告又与BB公司签订《花岗岩石材材料采购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东莞市某装修工地仓库,付款方式为完成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20%尾款,逾期付款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原告主张已按两被告要求向指定工地送达大理石材料,最后一批货送达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经确认最终不含税货款总金额为2195798.09元,但AA公司仍拖欠不含税货款566334元未支付。
2024年7月,原告以AA公司、BB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1.判令AA公司支付不含税货款566334元;2.支付货款税金(13%)73623元;3.支付违约金132522元(以566334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三自2022年6月7日暂计至2024年8月6日);4.支付律师费5000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AA公司承担,以上诉求金额合计777479元。
AA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本案。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案件梳理工作:一方面全面审查原告提交的《大理石采购合同》《花岗岩石材材料采购合同》、发货清单、发票、银行回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另一方面与AA公司深入沟通案件细节,核实合同签订背景、履行情况及相关人员关系。律师发现,原告提交的发货清单签收人均为BB公司指定的李某某,货款支付主体为BB公司,发票购买方亦为BB公司,且AA公司提交的社保参保清单、考勤表、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显示,与原告沟通的庄某某、李某某等人虽在AA公司参保,但实际用工单位为其他公司。
【争议焦点】
原告与AA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AA公司是否应承担原告主张的货款、税金、违约金及律师费。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抗辩,主张AA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大理石采购合同》未实际履行,实际交易主体为原告与BB公司。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使《大理石采购合同》真实,后续发货清单签收人、货款支付方、发票开具对象均为BB公司,原告亦明知工程中标方为BB公司并与之签订合同,说明实质性合同关系发生在原告与BB公司之间,AA公司主体不适格。
2025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0304民初1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深圳市东利石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74.79元、保全费4407.4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展现了扎实的证据分析能力与精准的法律抗辩技巧。接受委托后,律师迅速锁定案件核心争议——合同主体及实际履行情况,通过细致审查证据链,发现原告主张与事实存在矛盾:虽有书面合同,但实际履行环节的签收、付款、开票等关键行为均指向案外人BB公司。针对原告以“相关人员在AA公司参保”主张表见代理的观点,律师提交考勤表、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证实该部分人员实际用工单位非AA公司,有效反驳原告诉请。
庭审中,律师围绕“合同签订与实际履行分离”的核心要点,结合《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清晰论证AA公司非案涉交易实际主体,不应承担付款责任。最终法院采信代理意见,驳回原告诉请。整个办案过程中,律师以证据为基石,构建严密的抗辩逻辑,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对合同实质履行原则的精准把握,充分展现了国晖律师在商事纠纷案件中的专业素养与执业能力。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粤晖民字第0515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