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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案件中,国晖成功维护当事人利益,法院驳回另一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22-08-23 14: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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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情简介】
​​​​​​​      原告:三门峡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
​​​​​​​      被告: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0日至2015年1月13日期间,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河南省三门峡市XX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取该小区业主预存电费468805.79元,该小区物业由三门峡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后,被告未将该电费移交给原告,为了该小区业主能正常用电,原告代被告支付了该笔电费,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电费468805.79元,并支付利息150000元。
​​​​​​​      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      被告辩称:一、原告公司属重复起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      二、被告系三门峡市XX小区2013年12月到2015年1月期间的合法入驻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收取该小区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完全系合法行为,被告离开三门峡市XX小区后,物业管理费已经结算完毕。
​​​​​​​      三、被告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返还,应当由实际业主向被告追讨,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其起诉。
​​​​​​​      四、原告诉称468805.78元电费与被告无关,其提供的发票用户名为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票日期为2015年2月15日,该发票与其起诉金额并不一致,用户也并非是XX小区业主,原告所称垫付费用,因此有任何损失,其完全可以依法向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讨。
​​​​​​​      【争议焦点】
​​​​​​​       被告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被告是否应当支付468805.78元电费?
​​​​​​​      【处理结果】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开庭审理,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案例评析】
​​​​​​​       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电费468805.79元,并支付利息150000元。被告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向法院提出答辩意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代涉案小区的业主垫付了电费468805.79元,即原告不能证明其遭受了损失468805.79元,而被告获得了利益468805.79元;其次,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与被告获得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原告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电费468805.7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139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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