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不符合约定,货款如何支付
原告:上海广电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康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孙智峰担任被告康德公司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案情简述:
1995年9月22日,广电公司,康德公司及深圳环路电气有限公司签订的加工电器开关柜合同约定,由广电公司向康德公司提供MLS(N)型抽出式开关柜,该设备总价款为162万元人民币(深圳工地价),若图纸方案有变更,审核意见变更,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广电公司向康德公司交付了开关柜,但对合同约定的设备规格作了部分调整。康德公司接受了广电公司交付的该设备,并支付了加工款126.2万元。广电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康德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价款,再支付358,000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其未付予原告的款项及银行利息和滞纳金,但原告须支付康德公司设备运费及杂费。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康德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对广电公司擅自变更设计方案,货不对板这一争议最大的事实只字未提,判决康德公司支付设备余款以及利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背离案件事实,违反公平原则,且康德公司没有违约行为,判令其支付违约金毫无道理。
法院二审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康德公司支付广电公司加工款人民币20万元,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双方分担。
案后述评: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是在管辖权的确定上却几经周折,原告广电公司于1999年8月20日向上海市奉贤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康德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仍被驳回,其后被告向深圳区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提出管辖异议,法院随即裁定该案的管辖权在上海市奉贤县法院,被告不服向中级法院上诉,中院驳回上诉并将管辖权移送上海奉贤县法院。至此,该案的管辖权问题才算解决,由奉贤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上海市奉贤县法院与深圳区法院一个是合同签订地法院,一个是被告所在地法院,因此均有管辖权,但是奉贤县法院最先立案,因此该案应该由奉贤县法院管辖。
在解决本案管辖权的程序性问题之后,对本案的实体问题进行分析,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康德公司认为广电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拒绝支付全部货款,而广电公司则认为自己已经交付了货物则应当收回合同约定的全部货款,康德公司拒绝支付余款则构成违约。合同法第六十条 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案广电公司交付的货物确实没有完全符合合同约定,但是还不至于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康德公司也没有拒绝接受,因此康德公司仍然需要支付货款,但是正是因为广电公司交货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如果要求康德公司仍然按照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则会显失公平,因此在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判令任一方承担全部责任都是不合理的。本案当事人最终在二审时由法院主持达成和解协议,互相承担了一部分责任,这无疑是纠纷解决的最好方式,也为双方以后的合作创造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