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2012年,体某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与太某某吧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及《补充合同》。合同约定:太某某吧有限公司租用体某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位于福田区某路的房屋,房屋面积、月租金及租赁期限等事宜。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体某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但太某某吧有限公司从2013年7月开始拖欠房屋租金等费用。体某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多次追讨未果,特委托我所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我所律师接收委托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期间,太某某吧有限公司积极联系体某中心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协商;双方最终协商一致并签署和解协议书。现案件已结案归档【档案号:(2015)MS12-7836-11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