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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发布时间:2016-08-04 10: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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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土地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xx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钟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街xx号。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xx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严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路xx号。
       第三人冼某,男,1962年9月13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村xx号。
       原告称:2008年4月20日,原告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与被告签订了《深圳市龙岗区城市化转地适当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规定,原告征收被告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面积140亩的土地,征地补偿款为3047822元;被告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起向原告方办理移交手续,被告拒绝或阻挠原告方接收土地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该协议生效后,原告依约按时、足额向被告支付补偿款人民币3047822元。被告收到补偿款后,部分履行协议,共向原告移交土地111亩。原告多次督促被告移交剩余土地,被告均辩称剩余土地为第三人冼某所侵占,无法办理移交手续。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责令被告、第三人停止妨碍,立即向原告移交诉争土地29亩;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诉争土地被第三人非法侵占,过错在于第三人,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第三人承担。
       第三人辩称:1.原告已经将补偿款全额支付给了被告,被告私自截留补偿款,导致土地未能如期交付,第三人不存在过错;2.原告无权要求第三人退还诉争土地及办理移交手续,诉争土地属于被告所有,并非属于原告。
      争议焦点
       诉争土地未能如期交付的过错方?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诉争土地的权利人?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xx居民委员会、第三人冼某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岗区xx办事处移交诉争地块29亩及地上附着物。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的《深圳市龙岗区城市化转地适当补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在诉争土地被征收前,涉案土地属于被告集体所有,第三人系实际占有人,第三人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具有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因此第三人属于非法占有诉争土地。
       诉争土地被征收后,原告按照合同及法律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足额的土地补偿款,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原告从交付补偿款给被告时起成为诉争土地的唯一权利人,有权要求被告、第三人退还诉争土地并办理移交手续。因此,无论诉争土地未能如期交付的过错方是哪一方,原告均有权要求被告、第三人退还诉争土地并办理移交手续。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8)YHMS56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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