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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房价上涨而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
发布时间:2016-09-28 10: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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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连某,女,1971年10月30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栋xx号。
       被告付某,女,1968年9月20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xx栋xx号。
       原告称:2006年1月2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深圳市福田xx房产出售给原告,成交价为895000元;签订合同时,原告需支付定金3万元;待办理资金监管、申请按揭等义务完毕后一个月内,被告交付房产;如被告不将物业转让给原告的,则被告需双倍返还定金给原告。签订合同当天,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3万元,履行了申请按揭等义务,但被告迟迟不履行交付房产的义务。后原告得知,被告于2006年9月14日将涉案房产以1039000元另行转卖给他人。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2.被告承担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万元(房屋上涨差价);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已于2006年7月11日将定金款项退还给原告;原告请求损失赔偿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双倍返还定金?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某支付应双倍返还的定金3万元;
       二、被告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某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2939000元;;
       三、驳回原告连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确立。该协议,从效力上来说是一份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先义务,即支付了定金及完成申请按揭等义务;被告却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条款,已构成违约。对此,被告应当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因被告已将原告交付的定金返还给原告,故被告需再返还定金3万元。
       关于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问题。被告在与原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同时,又将房产以更高的价格出售予他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及不诚信行为,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房价上涨而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2)YHMS059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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