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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纠纷的方式
发布时间:2017-06-05 10: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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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房屋转让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蔡甲,男,1934年10月15日生,香港居民。
       被申请人xx软件(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蔡乙。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7年12月5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约定被申请人将其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xx路xx号的房产出售给申请人,转让价格为港币200000元,在签署合同当日支付定金港币20000元,剩余的港币180000元房款在1997年12月22日前支付给被申请人。双方还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支付了港币200000元整,被申请人也将房产交付申请人使用,涉案房产一直也由申请人管理出租。然而,因被申请人经营不善及未按规定进行年检而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无法将产权过户给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照合同约定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将深圳市南山区xx路xx号的房产过户给申请人;2.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公证书、房产证及产权查询信息表、《房屋转让合同书》、收据等为证。
       被申请人答辩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表示涉案房产已于1997年交付给申请人使用管理,至今也是申请人在使用管理,被申请人也愿意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书》,将上述房产过户给申请人。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处理结果
       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将深圳市南山区xx路xx号房产过户给申请人;
       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15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已预缴了全部仲裁费,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案例评析
       本案是房屋转让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对双方有约束力,双方应各自履行约定的义务。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所有义务,而被申请人因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一直未履行合同义务,将涉案房产产权过户给申请人,已经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被申请人已有能力履行合同,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六十七条 仲裁庭有权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MS6-8788-13323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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