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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借钱不还,国晖助原告拿回借款24万余!
发布时间:2023-09-19 15: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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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某,男,台湾地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男,台湾地区居民。
       2015年8月,被告因有困难急需短期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看在双方同为台湾老乡且熟悉有一定的信任基础上便同意借款。2015年8月12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月息3.5%即每月利息14000元,期限2015年8月12日至9月11日。当日,原告通过XX账号给被告XX银行深圳新城支行账户转账4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期还款。原告多次电话催收,被告便于2015年11月30日转账20万元给原告偿还当期利息和部分本金。之后,被告再未偿还任何款项。原告通过电话、微信催收,被告慢慢不再接电话,最近已无法取得联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接受国晖律师的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50854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及利息(从2015年12月1日起以250854元为基数,每月按2%的利率计算利息,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为185632元,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需要向原告偿还多少借款及利息?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其认为:
       原告与被告均为台湾地区居民,原告与被告已协议选择适用我国内地法律,故本案应适用我国内地法律。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当依约履行。被告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交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力之责,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转账40万元,被告仅于2015年11月30日还款20万元之后未再依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436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43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某负担130元,由被告吕某某负担7717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吕某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被告因有困难急需短期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看在双方同为台湾老乡且有一定的信任基础上便同意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借款,被告一直不还,甚至玩起了失踪,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最终,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及利息,原告成功维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MS194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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