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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10-07-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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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冲突是指规定同一问题的不同法律,因其各自内容的差异而产生的在效力上相互抵触的现象。由于各国民事立法的差异,对同一涉外民事案件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导致不同的结果,这就是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问题。

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冲突法的解决方法,即用冲突规范规定各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何种法律;一是统一实体法的解决方法,即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实体规范直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冲突规范,亦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指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指明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的具体权利义务,而仅仅指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依何种法律予以确定。

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发生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在目前只能用冲突规范予以调整。

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个部分组成。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法律问题;系属是指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如:“不动产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不动产继承”是其范围,“不动产所在地法”是其系属。

常见的系属公式(或称冲突原则)有以下几种:

1、属人法,又分为自然人属人法与法人属人法,前者常用于解决自然人的身份关系、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冲突,后者常用于解决法人成立的条件、法人内部组织及其职能、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合并和解散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2、物之所在地法,主要用于解决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内容、物权变动的条件和方式、物权的保护方法、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3、行为地法,主要有契约缔结地法、债务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缔结地法、遗嘱订立地法等。

4、法院地法,一般用于解决识别、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常用于解决某些实体问题的法律冲突。

5、旗国法,通常用于解决交通运输工具物权的法律冲突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6、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主要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7、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常用于解决涉外合同方面的法律冲突,也可用于解决涉外收养、涉外侵权行为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三、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我国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准据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涉外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涉外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 【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79.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181.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182.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183.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1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185.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186.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87.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188.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189.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190.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191.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192.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以上均为实体法的适用规则,在程序法方面,各国一致适用法院地法,因此,我国法律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程序上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另外,根据“信守国际条约”的国际法原则,如果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则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都没有规定,则可以试验国际惯例。

根据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如果适用该外国法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不予适用,而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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