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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且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不支持离婚
发布时间:2016-10-27 15: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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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男,1978年2月9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栋xx号。
       被告刘某某,女,1976年6月23日生,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xx区xx号。
       原告称:2004年5月12日原、被告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刘小某和一个女儿刘子某。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深,婚后原、被告双方价值观差别太大,性格完全不同,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没和好的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故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子刘小某由原告抚养、女儿刘子某由被告抚养;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对原告刘某的离婚之诉不予准许。
      案例评析
       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在2002年经朋友介绍认识,2003年确定恋爱关系,2004年5月12日在深圳市福田区登记结婚,2008年1月29日生育儿子刘小某,2009年8月24日生育女儿刘子某。
       原告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家庭成员相处等问题偶尔有争执,但双方并不存在原则性的矛盾,只要双方正确对待、互谅互让、多做沟通、共同努力,存在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故法院不准许双方离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648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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