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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准许离婚
发布时间:2017-01-17 1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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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梁某某,男,1968年6月26日生,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河东镇xx村xx号。
       被告廖某某,女,1972年12月4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村xx号。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5月相识并恋爱,于1996年6月6日在广东省陆丰市城东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生子梁某新(现就读大学)于1996年11月8日出生,婚生女梁某凤(现就读初中)与2000年8月16日出生。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缺少沟通,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并且矛盾重重,夫妻生活无法得到正常的维护,2013年7月,被告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3)深宝法龙初字第1419号】提起离婚诉讼,后经宝安区人民法院审查后,以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驳回被告诉讼请求。自被告起诉到法院后,夫妻矛盾更加白热化,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2013年6月18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随后失去联系,原告于2014年6月15日报警,但至今未有音信,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至此,原、被告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原则上主张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包括:1.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xx社区xx栋的房产物业,登记在被告名下;2.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xx村xx号的房产物业,登记在原告名下;3.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xx村地皮;4.车牌号为粤Bxxxxx的丰田皇冠车一辆,登记在被告名下;5.被告名下的农商银行存款,定期存款45万元,活期存款15万元;6.被告名下的有价证券。上述共同财产暂估220万元,依据平均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调整 ,特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梁某新和婚生女梁某凤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子女的抚养费,至梁某新和梁某凤年满18周岁为止;3.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暂估价值220万元整);4.本案的诉讼由费用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对于原告的离婚及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认为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xx村xx栋的房产属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2.请求判决双方的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用1万元。
      争议焦点
       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xx村xx栋的房产是否属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梁某凤由被告廖某某抚养,原告梁某某从2014年7月23日起,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4000元至梁某凤独立生活时止,本判决生效前的抚养费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该期间如有已经支付的应当扣除);
       三、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xx村xx栋房产的权利义务由被告廖某某享有和承担,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xx村xx号房产归原告梁某某所有;
       四、粤Bxxxxx丰田皇冠车归被告廖某某所有,被告廖某某补偿原告梁某某20万,原告梁某某将该车修理好后交付被告廖某某;
       五、原告梁某某名下国开证券资产归原告廖某某所有,原告梁某某补偿被告廖某某73365元;
       六、双方名下银行账号内资金归各自所有(限本案双方提交或本院调取的银行账户),被告廖某某补偿原告梁某某225000元;
       七、驳回原告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告廖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是离婚纠纷,被告曾于2013年提起离婚诉讼,现又变卖财产,收取的款项也已转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之诉,法院予以准许。梁某新已成年,故不再处理其抚养关系。尊重梁某凤的选择,梁某凤由被告抚养,根据孩子实际需要原、被告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等,法院酌情抚养费为每月4000元,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房产分割问题。位于深圳宝安区龙华街道xx村xx栋的房产,根据原告提供的(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419号的判决书、民事起诉状、庭审笔录及其他有关该房产建设的证据,足以认定该房产为原被告夫妻婚后共同财产,被告认为该房产是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法院不支持。
       宝安区龙华街道xx村的房产、宝安区大浪街道xx村xx号的分割问题,被告向法院提出评估申请,但该房产归原告实际占有,原告也不同意评估,导致评估不能进行,故评估不能导致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各房产及地皮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按照照顾子女及女方的原则,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xx村xx栋房产的分给由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xx村xx号房产分给原告梁为宜。
       车牌号为粤Bxxxxx丰田皇冠车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20万,原告将该车修理好后交付被告。
       原告名下国开证券资产共146731元,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73365元。
       被告名下农村商业银行尾号为3xxx的账户及尾号为8xxx账户的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廖某某补偿原告梁某某225000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973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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