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法院不予支持离婚
发布时间:2017-01-17 10: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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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某,女,1980年11月29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xx镇xx村xx号。
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1月14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xx区xx楼。
原告诉称:2003年4月5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月2 日开始相恋,2005年2月1日登记结婚,2005年12月16日生育婚生女王小某。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兴趣各异,价值观、人生观不同,经常吵架甚至打架。同时,被告经常赌博,严重影响了家庭生活和夫妻感情。虽然结婚多年,但双方依旧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故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小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3.夫妻共有房产归被告所有,该房产所负债务由被告承担;4.原被告婚后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作出书面答辩。
【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不准许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称与被告结婚后,经常与被告因日常琐事发生矛盾,婚后双方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要求离婚。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双方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基础,本案中,双方的感情并没有破裂,法院应判决不予离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066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