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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可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7-01-22 14: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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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抚养费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曾用名李某某),女,1997年6月10日生,户籍地:四川省重庆市xx区xx花园xx号。
       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75年1月21日生,户籍地:四川省重庆市xx区xx花园xx号。
       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8月19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太子路xx园xx栋xx号 。
       原告诉称:1997 年被告与原告母亲刘某登记结婚,同年生育原告。1999年6月7日,因感情不和,被告与刘某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刘某抚养,被告付给原告抚养费180000元,分三次支付,领取调解书时付60000元;2000年2月和12底前各付60000元。在十多年里,原告母亲刘某都有与被告联系要求支付,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因物价上涨应增加的抚养费9万元;2.被告给付离婚协议中尚未支付的抚养费11.5万元及利息89930元(自2000年1月至2012年6月);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与刘某是因为有了小孩,为了给小孩办理户口才结婚的,刘某与被告协议离婚后从未与被告联系过,而且将小孩改姓也没有通知过被告,也没有让被告见过小孩,双方在小孩一岁时就离婚;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争议焦点
       被告该支付原告多少抚养费?
      处理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2012年6月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期间增加部分的抚养费18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双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本案系抚养费纠纷,原告系被告与刘某的婚生女,被告对原告负有抚养义务。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给付离婚协议中尚未支付的抚养费11.5万元及利息”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处理过,原告再次起诉,违反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目前物价水平较被告与刘某协议离婚时确实有一定程度的上涨,原告因物价上涨原因主张每月增加抚养费500元,法院认为符合情理,应予以支持,被告应于2012年6月起开始支付增加部分抚养费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共计18000元(500元×36个月)。鉴于被告之前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先例,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该部分抚养费,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起诉前开始增加抚养费,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MS28-8447-1291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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