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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法院不准许离婚
发布时间:2017-01-20 10: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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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6月29日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x镇xx大道xx园。
       被告陈某某,男,1979年3月1日生,住所地:广西省梧桐市蝶山区xx镇xx村xx组xx号 。
       原告诉称:2005年原告与被告相恋,双方于2006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生儿子陈某于2008年11月17日出生。从恋爱至登记结婚该段期间,双方一直争吵,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原、被告感情一直不和,双方于2010年2月分居至今已有三年多时间。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复合,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仅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xx镇xx大道xx园xx座xxxx号房屋一套,面积80.5平方米。原、被告各占该房屋二分之一份额,目前尚有3万元按揭贷款 未还清。该房屋一直由原告与儿子陈某使用和居住,故要求该房屋的使用权归原告享有。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为10万元,应由被告承担一半的偿还责任。因儿子陈某某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故离婚后由原告抚养儿子 对其健康成长更为有利。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双方离婚;2.位于佛山市顺德区xx镇xx大道xx园xx座xx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3.夫妻共同债务10万元由原、被告各负责清偿一半;4.婚生儿子陈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陈某年满18周岁为止;5.本案诉讼费诶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婚前双方自由恋爱,相互充分了解才登记结婚的,并非“争争吵吵,感情基础一般”;2.婚后双方感情稳定,夫妻恩爱;3.双方相互体谅,一家感情   和睦,原、被告一直共同生活,从未分居过,夫妻生活和谐;4.夫妻感情并无破裂,祈望维护婚姻,为维护双方的感情及家庭,为了年幼的儿子能够幸福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依法作出不予离婚的判决。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感情是否破裂?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系自由恋案,双方有感情基础,结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偶有矛盾,但这都属正常现象,并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称两人已分居三年多,但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予以否认,故法院判决不予离婚是正确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MS198-8617-1312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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