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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协议的内容自愿且合法,法院应予以准许
发布时间:2017-02-09 10: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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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凌某某,女,197541日生,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港区xxxxxx栋。

      被告刘某某,男,19731120日生,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港区xxxxxx栋。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 4月经原告同学介绍认识,于1999311日在珠海市香港区前人民政府办理登记结婚,200317日生育女儿刘小某。现双方感情已经 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并要求原告抚养婚生女并合理公平的分割财产。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刘小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600元的抚养费直至年满十八周岁;3.共有财产的分割:(1)坐落在珠海市香港区xxxxxxxx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2200712月购买的粤Cxxxxx号轿车归被告所有;(3)住房公积金130000元、存款200000元、价值为340000元股票,原告应与被告对半分,即原告335000元,被告335000元;(4201012月对外投资矿业50000元,投资本金以及收益归被告所有;(5)所欠建设银行珠海市分行抵押贷款200000元债务,原、被告各承担一半;(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感情是否破裂?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珠海市香港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凌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自愿离婚,自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脱离夫妻关系;

      二、婚生女刘小某由被告刘某某抚养,跟随原告凌某某生活,被告刘某某于每月10日前向原告凌某某支付生活费1800元直至刘小某年满18周岁止;

      三、原告凌某某和被告刘某某共同共有的xxxxxx房屋归原告凌某某所有,该房所附带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的房屋装修抵押贷款由原告凌某某负担;

      四、原告凌某某和被告刘某某共有的登记在被告名下车牌号为粤Cxxxxx号轿车归被告刘某某所有;

      五、原告凌某某和被告刘某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所欠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案例评析】

      法庭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审判方式。在诉讼过程中,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官主持调解,通过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从而终结诉讼。

      本案是离婚纠纷,原、被双方因感情彻底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无和好的可能,故应准许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从有利于婚生女健康顺利成长出发,决定将女儿的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以及公平合理的分割夫妻之间共同财产。 因调解内容自愿、合法,故法院予以准许。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MS202-8621-13126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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