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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法院应予以确认
发布时间:2017-02-10 1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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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符某某,女,19801214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惠来县西溪镇xxxxxx号。

      被告陈某某,男,1982225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xx 

      原告诉称:200911月双方在深圳工作时经过朋友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0113日双方于广东省惠来县西溪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0618日婚生子陈小某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出生。

      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结婚后,被告对小孩很好,但对原告不是很关心。婚后双方关于工作与生活的不同理念存在差异感情也未能加深,偶尔吵闹、冷战。原告期待的幸福生活并未实现。另外,被告一直对原告有所隐瞒其以前的事情,让原告无法接受。现在,被告因抢劫入罪被判八年有期徒刑,给原告生活造成重大困难,也给原告及家人造成巨大精神伤害,与被告的共同生活亦无法继续。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感情是否破裂?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符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协商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陈小某归原告抚养;

      三、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债务,各自债务归各自承担。

      【案例评析】

      法庭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审判方式。在诉讼过程中,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官主持调解,通过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从而终结诉讼。

      本案是离婚纠纷,被告因抢劫入罪被判八年有期徒刑,给原告及家人造成巨大精神伤害,导致原告与被告无法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无和好的可能,故应准许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最终,在宝安区法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并同意婚生子陈小某归原告抚养。该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故法院予以确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704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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