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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法院应准许离婚
发布时间:2017-02-14 10: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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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1979年1月3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花园xx栋xx房。
       被告石某,男,1978年7月1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花园xx栋xx房。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2年1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于2003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石某某,现年6岁。于2012年开始,被告嫌弃原告长的胖,便开始在外面找情人,经常夜不归宿,带情人出入公共场所,与情人用手机自拍暧昧亲热甚至不雅相片,还挑衅地拿不雅照给原告看,回家当着原告的面与情人qq调情,刺激原告的精神,给原告带来巨大的心理伤害。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迥然不同,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现已经分居数月,已无和好的可能,婚姻关系继续存续下去对双方都是一种痛苦,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因婚外情过错赔偿原告人民币5万元;3.婚生女石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婚生女石某某年满18周岁止;4.被告以夫妻名义贷款的14万元由被告单方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石某离婚;
       二、婚生子女石某某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石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石某某年满18周岁为止。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称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其离婚,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并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其婚外情的50000元,因没有提交有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婚生子女石某某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220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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