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首页 > 婚姻家庭部 > 国晖案例

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法院不准许离婚
发布时间:2017-05-17 10:17:59
浏览量:923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女,1983年4月17日生,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康乐街道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室。
       被告喻某某,男,1978年12月8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城宿舍xx号xx室。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07年4月11日生育一子喻某。原告系因为怀孕同被告草率结婚,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外出务工,居住于公司宿舍,一直分居。没有产生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双方分居已超过2年,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判决婚生子喻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至婚生子喻某年满18周岁为止。
       被告辩称:不知道原告想要离婚的原因,离婚不利于小孩成长,原告以未婚身份进厂工作而产生矛盾,后因沟通较少,双方就产生了矛盾,但没有什么大矛盾。
      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喻某某离婚。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本应该互谅互让,相互包容,维系良好的夫妻关系及家庭关系。原、被告的孩子年龄尚幼,双方也应该给孩子提供一个健康完整的成长环境。夫妻双方因各自社会环境及观念差别发生争执,并不属于完全对立的矛盾,也不足以证明夫妻情感完全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MS17-8436-12886档案编写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

︿

打开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
内部平台
案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