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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自愿离婚的,法院应准许离婚
发布时间:2017-12-05 10: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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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某,女,1980年1月5日生,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村xx栋xx号。
       被告余某某,男,1977年9月28日生,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村xx栋xx号。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相识相恋,于2004年8月18日在江西省民政厅等级结婚,儿子余某于2005年出生,女儿余小某于2014年出生。
       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是共同生活不久,原告就发现被告脾气粗暴,特别是原告将自己经营的商铺让被告负责经营,自己在家照顾家庭与孩子,被告经常指责原告无工作不挣钱。后原告卖保险被被告说成工作不成当,无故打骂原告。
       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的男女朋友关系,原告随每次都表示痛改前非,但大约2016年5月份,原告再次收到一位女性电话,告知原告其与被告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向被告沟通求证时,被告再次对原告打骂,双方自此争吵更加频繁和强烈。2016年10月份,双方激烈争吵后,被告要求原告离家,原告不得搬离租住房屋,至今寄居哥嫂家中。原告认为双方之间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挽回,希望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两子女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每月每人3000元支付两子女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3.如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1)惠州市博罗石湾镇xx路xx楼xx栋xx房房产一套;(2)现金人民币26.5万元;(3)商铺及店铺内货物、货款;(4)本田小轿车一辆。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同意离婚;2.原、被告婚生子余某12岁,一直由被告抚养,婚生女3岁,现由原告抚养,被告认为从利于孩童成长的原则,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子归被告抚养,婚生女归原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按照五五分的原则进行分配,同时享有的贷款均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分配?夫妻间共同财产如何分配?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余小某由原告吴某某抚养,婚生子余某由被告余某某抚养,双方各自承担其孩子的抚养费;
       三、原被告双方共有的惠州市博罗石湾镇xx路xx楼xx栋xx房归原告所有,按揭余款从2017年7月份开始由原告负责偿还,原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被告8万元;
       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7.25万元;
       五、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被告亦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法院准许其离婚。
       关于婚生子女余某、余小某的抚养权,因双方达成一致,且余某表示愿意跟被告一起生活,由原告抚养女儿、被告抚养儿子;关于抚养费,双方均未提交相关收入证明,故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关于原被告夫妻共同房屋一栋,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房子的所有权给原告,由原告补偿8万元给被告,按揭余款从2017年7月份开始由原告负责偿还。
       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存款金额,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存款余额,就按现有证据共有存款14.5万元,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被告应支付原告7.25万元。
       由于原告主张的商铺和店铺内货品的货物价值以及汽车,原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庭后未提交评估申请,故不予处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0274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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