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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破裂的,法院应准许离婚
发布时间:2017-11-30 10: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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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林某某,女,1979年5月6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凤江镇东光村xx号。
       被告林育某,男,1977年10月17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街道xx村xx栋xx号。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11月28日结婚,婚后育有四女,林小某出生于2001年5月31日,林心某出生于2003年9月9日,林敬某出生于2008年6月29日,林琬某出生于2011年12月18日,婚后两人生活逐渐出现分歧,被告经常对原告恶语相向,或施以暴力,原告不堪其辱,于2014年9月22日向深圳市公安局梅林派出所报警,并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原告为四个孩子考虑,一直忍让,但被告仍然不知悔改,没有任何改善或挽救婚姻的想法与做法。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再无和好的可能,如果继续婚姻关系的话,对原告及婚生子女的身心会带来严重的伤害。两人婚生女林敬某一直由原告抚养带在身边,林琬某由外婆一手带大,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该两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直至两女儿成年。另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xx区xx号的一般徒弟,共同建造了位于此地的一半房产。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林小某、林心某由被告抚养,林敬某、林琬某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9年5月31日起支付原告抚养费3000元每月,2021年9月9日起,支付原告抚养费6000元每月,直至林敬某、林琬某成年;3.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4.分割粤Bxxxxx车辆,原告享有一半的价值;5.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不同意离婚,为小孩及家庭和睦;2.对于原告所说的暴力,是因为两年前原告在家打烂家私、电器,所以发生拉扯,不是故意对原告造成伤害,原告所的每次家暴受伤都是我本人,没想到原告会这么认真,进行鉴定,但认为这是夫妻之间的小打小闹。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分配?夫妻间共同财产如何分配?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林育某离婚;
       二、婚生女林琬某由原告林某某抚养,被告林育某无需支付抚养费。婚生女林小某、林心某、林敬某由被告林育某抚养,原告林某某无需支付抚养费;
       三、原告林某某可随时探望林小某、林心某、林敬某,被告林育某应予以配合。被告林育某可随时探望林琬某,原告林某某应予以配合,具体探望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四.登记在被告林育某名下粤Bxxxxx车辆归被告林育某所有,被告林育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某某支付补偿款6万元;
       五、被告林育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六、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结婚多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并有几次发生肢体冲突。原告提供了报警回执、病历及鉴定报告等用于证明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造成轻微伤,而被告自己也受伤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认定被告对原告是确已实施暴力行为,符合《婚姻法》离婚法定缘由,离婚之诉可获得支持。
       双方大女儿林小某、二女儿林心某、三女儿林敬某均在深圳学习,并跟随被告生活。小女儿林琬某在老家跟随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从利于小孩身心健康、并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考虑,结合双方的经济收入状况、四个子女生活地区的消费水平,故判令婚生女林琬某由原告林某某抚养,被告林育某无需支付抚养费。婚生女林小某、林心某、林敬某由被告林育某抚养,原告林某某无需支付抚养费。
       双方一直确认粤Bxxxxx车辆价值10万元,由被告取得车辆,依照照顾妇女儿童原告,依法给予补偿原告6万元。
       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造成原告轻微伤,致使原告产生恐惧而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并以此请求离婚。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结合被告的过错及给原告造成的后果,故可酌情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885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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