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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感情已破裂,故不准许离婚!
发布时间:2018-07-20 1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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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某,女,户籍地址:湖南省沅江市。
       被告谈某某,男,户籍地址:湖南省宁乡县。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0月经同事介绍相识,2013年6月登记结婚,2016年4月生育女儿谈小某。由于被告的家庭暴力及对原告、长辈的极端不尊重,对婚生女儿的漠不关心,已严重伤害到了本就没什么感情基础的夫妻感情,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也无任何和好的可能性,故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谈小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4000元,直至婚生女谈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期间婚生女谈小某若因就学、就医等原因有大额支出的,被告承担50%费用;3、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路228号保利西海岸小区(一期B区)第B2栋N单元21层2102号房归原告所有; 4、依法分割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 5、 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请求及理由要点: 1、原、被告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2、要求婚生女谈小某由被告抚养,无需原告承担抚养费; 3、2015年5月28日购买的保利西海岸小区B2栋2102房产首付全部由被告亲属所借款项及被告个人积蓄支付,应当判决归被告所有,被告无需补偿原告任何款项;4、依法分割原告名下的银行存款;5、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人民币100000 元; 6、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应如何分配?
      处理结果
       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不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谈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夫妻双方之间存在磕磕碰碰是难免的,双方之间的感情问题可以通过沟通弥合,婚姻来之不易,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考虑,双方都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履行好自身作为丈夫、妻子、父母亲的责任,共同经营好婚姻。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已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故不准许离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1450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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