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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时,可以就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的处理进行约定
发布时间:2018-05-07 10: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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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女,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梁某,男,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诉称:2010年5月,原、被告因同在一家公司工作而认识。2011年9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2月,双方在吉林市船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5月,由原告父母主要出资支付首期款购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大厦xx单元的房产,房屋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恋爱期间,双方就经常因为琐事而发生争吵,原告几次提出分手,被告都以自残的方式博取同情,恳求原告原谅,原告每次都心软,最终没有分成。结婚后,被告暴躁、自私的性格越发显露,双方的矛盾与争吵也愈发激烈。被告不再像婚前自残,而换成是对原告进行谩骂、摔东西。2016年12月,原告偶尔翻看了被告手机,发现被告与其一名同事关系暧昧。原告原以为被告虽然脾气暴躁,有暴力倾向,但还算是一个对婚姻忠诚的人,没有想到这一切都是假象,被告出轨这件事让原告的精神深受打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大厦xx单元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判决车牌号为粤M XXXXX的本田小汽车一辆归被告所有;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婚内财产何分割?
      处理结果
       2017年8月18日,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双方庭外自愿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一、李某与梁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后无子女;
       三、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如下约定:
       1.双方同意立即将深圳市宝安区xx大厦xx单元的房产放盘出售,出售所得房款先扣除李某父母出资房产首期的21万元(该21万元归李某所有),再扣除房屋贷款及卖房税费后的剩余款项由双方平分;
       2.位于惠州市惠城区xx花园xx房产为李某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为李某个人财产,离婚后该房产为李某所有;
       3.双方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及股票归各自所有;
       4.车牌号为粤M XXXXX的本田小汽车一辆归梁某所有,车辆名下的按揭贷款由梁某承担,梁某应补偿李某车辆折价款6万元,,从梁某上述应得售房款中扣除。
       四、双方对债权、债务的处理:
       1. 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
       2.双方确认除第三条财产的处理中房产及车辆存在银行按揭贷款以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其他债务,如果任何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为该方的个人债务,与对方无关。
       五、本协议书系梁某与李某双方自愿签订,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清楚了解本协议书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并承诺自愿遵守本协议书的所有约定;双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重大误解等可变更、可撤销协议的情形。双方承诺:本协议书生效之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不得以任何理由推翻本协议书。
       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18日提起撤诉申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虽然是自由恋爱,但性格不合,婚后矛盾重重,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并最终破裂,双方确已无和好的可能,根据相关规定,应准予双方离婚。最后,双方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庭外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1044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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