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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的王某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已结案
发布时间:2016-02-17 17: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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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15日,涂某旺驾驶小型轿车在演达大道南岸路路口从主道右转弯往南岸路行驶时,与从冷水坑往三环南路方向行驶在辅道由王某煜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煜受伤住院治疗。经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南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涂某旺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煜委托我所律师处理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及代为提起诉讼;我所律师向法院诉请涂某旺等三方赔偿486163.71元。经涂某旺等三方多次与王某煜协商;庭审前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签署《和解协议书》,由王某煜向法院申请撤诉。现案件已结案归档【档案号:(2015YHMS0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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