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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负事故次要责任,应如何赔偿?
发布时间:2018-01-24 10: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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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即使受害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其仍然有权利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不过,受害人最好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开展诉讼索赔工作,以免因未做好法律风险控制工作导致利益受损。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陈某,男,1987年7月19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杨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车主。
       被告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9月29日9时54分许,被告一杨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公园路冠华学校北往南路段右侧车身与同方向行使的由陈某驾驶的电动车左侧(搭载江某、陈甲)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原告)、乘客江某、小孩陈甲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左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16天。出院医嘱:出院后休息1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
       2016年12月30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陈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后续治疗费约需10000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在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承担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176456.23 元。
      案件结果
       2017年6月26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6民初8442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陈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款为128429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陈某128429元;
       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从宝安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看,受害人负事故次要责任,根据实践经验,受害人陈某需要承担事故20%的赔偿责任,肇事机动车方则需要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最后,受害人陈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通过诉讼索赔,除去自身承担的赔偿比例后,受害人陈某最后获赔了128429元。与其主张的损失金额相比,受害人陈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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