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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款除了受户籍、年龄因素影响外,还受这个因素影响…
发布时间:2018-03-01 10: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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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影响受害人赔偿款高低的因素除了受害人的户籍、年龄、收入等之外,还有管辖法院的选择。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杨某,男,1983年10月20日生, 农村户口。
       被告一:余某,粤N XXXXX号车驾驶员、所有人,是肇事司机桂某的工作单位。
       被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粤N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粤N XXXXX号车投保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4月20日7时05分许,桂某驾驶粤N X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从广州往汕头方向行驶,行至G324线799KM+150M路段时,越过中心双黄实线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原告杨某驾驶的粤B XXXXX号车相碰撞,造成桂某当场死亡,原告杨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惠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桂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杨某被送往惠州市惠东正骨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9天。出院医嘱注明:加强营养,休息1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原告住院期间,除自付了4252.86元医疗费外,其余医疗费均由被告垫付。
       2016年9月22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鉴定原告杨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杨某将上述被告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53243.05元。
      案件结果
       2017年11月1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106民初10065号判决: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项目损失4252.86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伤残项目损失110000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106194.09元;
       四、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故,受害人的赔偿款除了与受害人的户籍、年龄、收入等有关之外,还与受诉法院的选择有关。
       本案中,受害人杨某在本次事故中构成10级伤残,为保障自身利益,其机智委托国晖律师代为处理。国晖律师凭借自身专业的优势,在众多个管辖法院中,为受害人杨某选择了经济状况最好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最后受害人杨某获赔了220446.95元。
       与受害人杨某元主张的事故赔偿金额253243.05元来看,受害人杨某的索赔是成功的。本案例的成功,同时告诉我们一个道理,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如委托律师介入处理等维护自身利益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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