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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伤残案件,可在律师协助下调解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8-03-01 10: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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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伤残案件,受害人有权选择具体的索赔方式,但是操作应当慎重,建议尽可能结合自身伤情、责任划分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案件简介

    受害人:赵某,男,1993314日生,农村户口。

    赔偿义务人一:娄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所有人。

    赔偿义务人二:深圳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也是娄某的工作单位。

    20168182时许,娄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福田区深南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华富路口时,车头与在该路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驶由赵某驾驶的自行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赵某受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娄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深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5天。出院医嘱写明:全休1个月,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护1名。赵某住院期间,被告共计垫付医疗费52518.7元。

    20161214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赵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赵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后期医疗费用约需10000元,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

    赵某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为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赵某选择了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开展索赔工作。

   案件结果

    由于受害人要求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782日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赵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损坏赔偿按责任比例确认为108418.36元,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等(不包括已经发生的医疗费52518.7元)。此款双方同意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至受害人赵某指定的账户中;

    二、受害人赵某应配合深圳xx汽车运输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辅助行保险索赔,若因赵某不提供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理赔单证而导致实际赔偿款减少火灾不能按时拿到赔偿款的情况由赵某自行负责;

    三、深圳xx汽车运输公司履行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此后,受害人赵某不得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以任何理由再就本次交通事故向娄某、深圳xx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提出追加任何经济补偿的要求。

    四、本协议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示,当事人签字后即行生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其因本起事故造成了9级伤残,依法可以主张人身伤残损害的赔偿。为保障自身利益,受害人赵某选择委托国晖律师代为处理赔偿事宜后,受害人赵某出于自身原因,强烈要求与赔偿义务人进行调解,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由赔偿义务人另外赔偿108418.36元赔偿款给受害人,赔偿款支付完毕之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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