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岁老人车祸致10级伤残,在律师协助下成功索赔
发布时间:2018-06-19 10: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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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交通事故伤残案件,尤其当受害人为老人时,从利益最大化出发,其更适宜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赔。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蔡某,女,1944年12月20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杨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7月29日,被告一杨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布吉街道长龙路长龙新村路段行驶时,车辆与陈某家属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乘客原告蔡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蔡某被送往深圳百合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2天。出院医嘱写明:住院期间留护1人,休息1个月,加强营养,不适随诊。
2016年11月9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蔡某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伤残。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蔡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事故的各种损失共计65768.61元。
【案件结果】
2017年4月18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7民初2405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蔡某赔偿款人民币62192.12元;
二、驳回原告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蔡某事发时年龄为71岁,属于交通事故的特殊主体,其因车祸致10级伤残,构成了交通事故伤残损害。
在与被告协商不成的时候,受害人蔡某果断委托国晖律师诉讼索赔,积极收集农转城的证据,最后获赔了62192.12元赔偿款。与受害人原主张的事故损失金额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字05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