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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因交通事故造成9级伤残,诉讼获赔399792元
发布时间:2018-03-07 1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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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相当多,也非常复杂,如果受害人不知晓法律也不委托专业律师,可能会“漏告”赔偿义务人,导致大大降低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能力,加大索赔难度。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柴某,女,1976年4月18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陈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陈一,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被告四: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5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人。
       被告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粤S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12月3日15时43分许,被告一陈某驾驶粤B XXXXX号小型客车在福田区振华路华联发大厦停车场由东往西方向倒车行使时,车尾与正在该通道内有北往南方向行走的行人原告及停放在停车位上的粤B 5XXXX、粤S XXXXX号车车身右前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三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柴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柴某被送往深圳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2月4日出院,共住院63天。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住院及出院休养期间留护1人,加强营养。随后于2016年2月15日在深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23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留护1人,加强营养。随后,原告转院至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住院41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留护1人。
       2016年3月30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9级,后续拆除内固定术需医疗费5000元,后续牙齿修复5次需7500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柴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487249.89元。
      案件结果
2017年6月12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4民初3038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柴某195661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优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二、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柴某12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柴某12000元;
       四、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柴某180131.41元;
       五、驳回原告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柴某某因车祸事故构成9级伤残,在国晖律师协助下,理清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把本案无事故责任的另外2辆汽车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大大增加了赔偿义务人的义务能力,最后受害人柴某获赔了399792元赔偿款。与其主张赔偿损失的金额相比,受害人柴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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