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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布时间:2016-08-05 1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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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男,1970年10月14日生,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xx村xx号。
       被告深圳市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大厦xx号。
       原告称:原告于2012年12月20日入职被告处,任司机一职。被告在劳动仲裁中承认原告所驾驶的xx69车辆为其所有及营运,《广东省省内公路客运行车路单》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任职期间每月工资为人民币6000元,但被告一直未安排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并一直拖欠原告的工资。2013年11月20日,被告违法将原告辞退。原告依法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万元;2.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万元;3.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3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仲裁委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认定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2.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该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原告与被告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的起诉。
      案例评析
       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生效后,已是期满不诉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争议。如当事人再起诉,法院可不受理。
       在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广东省省内公路客运行车路单》等证据不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原告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对于仲裁机构裁决驳回其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该裁决书认定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无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故法院对于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03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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