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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发布时间:2016-09-26 1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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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1975年1月23日生,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xx组xx号。
       被告深圳xx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工业村。
       原告称:1995年12月1日,原告入职于被告处,任机修一职,于2008年1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4月23日,被告单方面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月均工资为1500元,工龄为14.5年。被告不顾法律相关规定,强行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其解除行为既没有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依法应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且被告尚未支付原告未休年假工资,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35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2009年、2010年未休年假工资4758.93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原告多次打架闹事,严重违法厂纪厂规,影响十分恶劣,因此,被告依法将其解除,并非违法解除,无需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从原工资表可表明:原告在2008年2月工作7天、2009年2月工作2天、2010年工作9天,而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天数为每月22天。其上班时间少于正常上班时间,应视为被告已安排原告享受年休假。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是否已享受年休假?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关于被告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在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多次打架闹事,严重违法了被告的厂纪厂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告可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被告是合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关于原告是否已享受年休假的问题。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有年休假10天,原告工龄是14.5年,满足此条件。因此,原告享有的年休假是10天。从被告提交的工资表表明:2008年、2009年、2010年的2月,原告正常上班时间少于双方约定的标准工时制的上班天数,且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班天数少于约定的上班天数存在合理原因。经核算,原告未能上班的天数不少于原告本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故视为被告已经安排原告享受2008年、2009年、2010年的带薪年休假。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YHMS022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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