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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上未存在严重错误的裁决不符合撤销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6-09-27 10: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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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深圳市xx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栋xx号。
       被申请人罗某,男,1975年5月7日生,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xx组xx号。
       申请人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在仲裁时未办理合法的委托手续,其代理人不可以在仲裁申请书上签名。故仲裁委员会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的错误。
       被申请人辩称:本案仲裁程序合法,委托手续合法,仲裁的理由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领款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支付各项赔偿金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并非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申请人因申请人以不急于伤残鉴定为要挟,被迫签订赔偿协议,且该工伤赔偿协议显示公平。
      争议焦点
       仲裁委员会在程序上是否存在严重错误?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xx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例评析
       本案仲裁时被申请人已办理委托手续,其代理人可以在申请书上签名,因此本案仲裁程序合法。申请人以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程序上存在严重错误为由请求撤销仲裁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以支持。且申请人并未有其他证据证明本案有申请撤销裁决的其他法定情形,因此,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对于申请人的申请予以驳回。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YHMS024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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